发布时间: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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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须持《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军官证)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提供相关材料向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研究生不取得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在读时间 第六条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2-3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5年。 第七条基准学制以外的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的奖助政策。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组织鉴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其他培养环节等要求,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按照协议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术交流等活动,相关学分折算标准和考核要求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管理规定》、《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业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并取得学籍后一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500分以上; (三)入学后在拟转入专业相关领域以第一作者署名并以安徽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校定重点期刊以上发表至少两篇论文; (四)入学后至提出申请期间所有课程考核通过; (五)拟转出专业与拟转入专业必须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 第十九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研究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确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的,应在原导师组内调整。培养单位在征得研究生本人和新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必须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时须经两校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招生时或入学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拟转出学校、专业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或离校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请假应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经辅导员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批;请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处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一个月,应予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因教学、科研、社会实践、参加比赛或论文工作需外出,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教师或指导教师同意,经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事宜应按安徽财经大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休学。研究生因病、伤残、心理障碍、妊娠分娩等原因休学的,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予以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予以退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的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内。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一)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二) 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或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的; (三)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通过中期考核,培养单位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六) 因公派或自费出国(出境),滞留不归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四条对第三十三条(一)至(六)款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培养单位同意并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予以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培养单位送达本人,并由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培养单位要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公告一个月,视作已通知本人。对主动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五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处理: (一) 退学研究生档案及户籍返回到家庭或原单位户籍所在地; (二) 证书发放按第八章执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放相应证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但没有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学满一年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准予肄业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 (结) 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二)在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 (三)在学期间剽窃和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 (四)教育部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处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