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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5     访问次数: 2815

 

安徽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管理办法

(经20171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老师(以下简称“校外实践导师”)的作用,保证和规范学校校外实践导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为主、校外实践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内外导师之间保持工作交流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与工作责任心。

第四条 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技术人员,或在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第六条 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校外实践导师的职责

(一)根据培养单位需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活动,每年至少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举办一次以上学术讲座,或参与一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部分授课,或参加一次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或答辩环节

(二)配合校内导师督促研究生完成各项任务,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实习实践计划和学位论文写作计划

(三)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和专业实践指导。

第八条 校外实践导师的权利

(一)对所聘请的实践导师,颁发“安徽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实践导师聘任证书”。

(二)课时费标准等同于校内导师的两倍,校外实践导师的学术报告、实践教学讲座等按照学校相关标准支付。

(三)受聘期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安徽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的科研成果,按规定发放相关科研奖励。

第四章 遴选和聘任

第九条 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师要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需要为前提,根据各硕士专业学位点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校外实践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遴选导师,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师任职条件,每年遴选增补一次。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遴选和聘任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将具备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资格的名单公示,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即以实际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校外实践导师为考核对象,以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是否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职责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指导资格: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履行校外实践导师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

(三)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本条(一)(二)(三)款原因取消资格者,各专业学位委员会应将其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给该专业学位点其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徽财经大学

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