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0-16
访问次数:
1662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 [2002]19 号文件)和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方针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和指导,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二、毕业生就业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坚持平等、竞争、自愿、诚信和优生优先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就业结果公开。 第六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七条 定向培养和师资保送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八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九条 加强对校园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社会用人单位到校举办的招聘活动,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统一安排招聘,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管理、监督并维护协议三方利益。 三、就业工作政策 第十条 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非定向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属国家计划自筹经费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根据各省、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政策要求派遣回生源地,档案、户口随转。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沿海及内地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就业,支援西部开发和建设。 第十二条 凡选择到非生源地用人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并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对学生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的体检为准。 第十四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十五条 对于优秀毕业生,学校将根据本人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要求,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并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科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位及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因隐瞒上述情况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凡已被录取者,须交回空白协议书,已签约者出具单位退函。因放弃读研而要求就业的,重新派遣须在毕业生毕业当年一年内办理。 第十七条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自愿到西部、边远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学校根据其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四、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学习研究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度,了解各院(部、所)毕业生就业情况。健全校、院(部、所)党组织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院(部、所)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 3.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 5.负责组织、协调、办理离校手续; 6.指导、检查、评比各院(部、所)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7.负责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的处理; 8.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9.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10.http://acjy.aufe.edu.cn为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址,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随时在就业信息网上公布最新就业信息,联合网络中心维护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 11.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12.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来访,宣传、介绍我校综合实力和我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3.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 14.负责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 15.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 16.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17.协助做好毕业教育工作; 18.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部、所)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审查及上报工作; 3.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负责接待本单位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 5.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工作; 6.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单位毕业生参加毕业生市场; 7.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建议就业计划录入工作; 8.负责本单位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和文明办理离校手续工作; 9.指导毕业生通过“安徽财经大学就业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各种就业信息,并提醒毕业生注意信息的时效性。 10.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秋季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1.9—10月,进行毕业生基本情况统计、生源核对(资格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2.10—11月,为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学校、各院 (部、所 )向社会征集、公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 , 组织、安排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 ,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3.11—12月 筹备、组织安徽财经大学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毕业生。 4.2-4月,举办校园就业招聘会以及网上招聘等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双向活动。 5.5月,进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整理、登记工作,参加安徽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 6.6月,整理汇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建议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毕业教育,组织毕业鉴定。 7.6月底,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就业方案,签定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派遣、离校手续。 8.7月1-20日,整理、转递毕业生档案。 9.7月10日起开始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春季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1.4-5月,进行毕业生基本情况统计、资格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2.6-11月,为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学校、各院(部、所)向社会征集、公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组织、安排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3.12月筹备、组织安徽财经大学大学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毕业生。 4.次年2-4月,举办校院就业招聘会以及网上招聘等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双向活动。 5.次年3月份,进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整理、登记工作,整理汇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建议计划。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毕业教育,组织毕业鉴定。 6.3月下旬,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就业方案,签定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派遣、离校手续。 7.4月1-20日,整理、转递毕业生档案。 8.4月10日起 开始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 五、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推荐与签约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一致,其重点内容为:毕业生姓名、性别、家庭所在地区(指考生来源省区、到县、市一级)、培养类型等。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所需就业推荐材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院(部、所)党组织意见由班主任填写、院(部、所)党组织审核盖章,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学习成绩表由教务部门盖章。学校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签章。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字;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在备注栏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毕业生签字;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盖章(或另出具接收函件),予以确认。 4.毕业生所在院(部、所)党组织予以审核、登记、备案; 5.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登记,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提高履约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使用学校发放的教育部统一制式协议书,及时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其他约定事项应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持学校发放的推荐表、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等。所提供的材料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订。如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毕业生的服务期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时商定并以合同方式保障运行。 第二十九条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要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补齐;特殊情况还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方可将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学校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登记。学校登记后5日内寄送用人单位,并通知毕业生领取。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切身权益,规范双方的诚信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毕业生违约和就业方案调整从严控制。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就业协议的,一般应由违约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三方同意,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方可变更就业协议。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或其他理由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院(部、所)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挂失申请交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后无异议方可补发新就业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截止日期为每年六月十日,硕士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截止日期为每年三月十日。在此规定日期内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列入生源所在地就业计划,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 委培、定向及中师保送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委培定向及保送单位就业的,须征得原单位同意,个人落实好就业单位,报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列入就业建议方案派遣。 六、毕业生派遣与调整改派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造成用人单位拒收的,或报到后因不服从单位安排或因个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问题,毕业生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如有违反将取消其派遣资格,档案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七条 凡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前须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交齐学费的毕业生毕业前必须补齐应交的学费。 第三十八条 各院(部、所)党组织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毕业生鉴定和档案整理工作。要指导毕业生认真总结几年来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我鉴定,由院(部、所)党组织对毕业生做出详实的组织鉴定。毕业生鉴定表和其他归档材料在毕业生派遣后一周内报送学生处。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在报到过程中报到证或户口迁移手续遗失的,要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遗失声明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由于遗失证件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毕业生报到后要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并在3个月内主动到单位人事部门落实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学校学生处档案室联系查询,查询有效时间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 , 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本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市 ( 自治区、直辖市 ) 调整的,须有原单位退函、现在单位接收函和原报到证,到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3、在安徽省调整改派的,持原报到单位退函、报到证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到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具体填写《安徽xx年大中专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毕业生派遣后调整改派工作自毕业当年7月10日开始,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从报到签发之日算起);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放弃读研而要求就业的,补办《报到证》期限自毕业生毕业当年一年内办理,并备齐以下材料: 1、本人提交放弃读研而要求就业的书面申请,经原毕业学校就业部门签署意见,现录取学校教务或招生部门出具同意弃学证明; 2、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需出具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证明等;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派回其生源所在地; 3、提交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本人留存复印件。 七、毕业生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就业协议书。凡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私自更改成绩单、推荐表、伪造证件、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等弄虚作假行为损害学校声誉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中心协调,也可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学生处和各院(部、所)党组织要掌握具体情况,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做好推荐工作,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提供服务。对于用人单位愿意录用,而毕业生过于挑剔的情况,各院(部、所)党组织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转变其就业观念,使毕业生树立到基层、到艰苦行业就业的思想,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对过于挑剔、期望值过高、经做工作无效的毕业生,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九条 对于毕业离校时有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可以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就业报到证将直接签发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户口及档案关系等(包括党、团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 第五十条 对确因社会需求不足,暂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就业机构推荐就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将档案保留在校的毕业生,按照《安徽财经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档案、户口留存学校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只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有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因毕业生违法、违规以及各种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党员毕业生组织关系,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所)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学院党组织批准后,可继续留在学校,也可转回家庭所在地组织部门。从毕业之日起,毕业生两年内初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 九、就业指导、考核与就业跟踪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设备、就业场所等方面,给予优先配置。学校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就业率作为考核院(部、所)党组织分管领导及班主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三条 严肃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和各院(部、所)党组织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重点做好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课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全体毕业生中开设就业指导课,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讲解择业程序和择业技巧,帮助毕业生树立合理适度的择业期望值,增强就业的竞争意识。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讲座、报告、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六条 毕业班班主任和院(部、所)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主动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规范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档案,根据学校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跟踪调查,及时收集毕业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八条 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情况反馈给学校。 十、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第六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抵触,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