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1

安徽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08-30     访问次数: 2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德、智、体三方面的要求,并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授予硕士学位。但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学业水平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具有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开题报告合格。

4.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三类及以上期刊或学科组认定的刊物上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注明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公开宣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由大会出具证明)。

5. 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6.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及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在当次申请无效愿重新进行硕士学位申请的,所有学位课程成绩需重新认定。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学位授予前未撤销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3.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章  考试课程和要求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课程考试,达到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学位考试课程以75分为合格,成绩低于50分者应予重修,成绩低于75分但高于50分者允许补考一次。申请人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合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做好选题工作,选题应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范围内,选择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3.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 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学位申请人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5.学位论文符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6.学位申请人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和申请书。指导教师(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导师组组长、院(所)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十条  学位论文经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由校研究生部统一送外校评审。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论文评审意见和成绩作为论文是否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有关导师组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有关导师组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左右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指导论文的答辩会。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应在答辩前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公开方式举行。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学位的声誉。答辩会应由答辩秘书专门记录,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记录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对于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下次答辩,经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答辩费用自理。

第六章  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论文指导记录               2份

2.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份

3.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审批表   2份

4.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4份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簿           2份

6.硕士学位申请书                     2份

上述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归入申请人档案。

第七章  学位的授予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参加并达到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十七条  申请人获取硕士学位,表明其已具有相应学位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学位管理部门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条例的情况,应提交答辩委员会复议,复议确认后,应对已授予学位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