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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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单位,包括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10个部门和单位,于2009年8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 文件共分七个部分,分别是:(一)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推进科研诚信法制和规范建设;(四)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道德素养;(六)完善监督和惩戒机制,遏制科研不端行为;(七)加强组织领导,共同营造科研诚信环境。 文件的发放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教育、财政、人事、卫生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财政、人事、卫生局、科协,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主管司(局),以及中国科学院各分院、研究所。 附: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2.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3.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刻不容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争的不断加剧,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科研诚信问题愈益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坚持真理、开拓创新、诚实劳动、爱国奉献,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以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的影响,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遏制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已成为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二、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塑造创新文化,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 5.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政府部门加强统筹与管理,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教育、监督和惩戒的主要责任,科技社团发挥规范制定和行为约束方面的积极作用,科技人员严格自律、互励共勉。 6.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有关部门、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社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科技人员自觉行动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显著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推进科研诚信法制和规范建设 7.加强科研诚信的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制研究,逐步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科研诚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界定科研不端行为,惩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8.制定和完善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政府部门引导和支持科技界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科技社团和有关科技行业组织应积极制定有关准则和行为规范,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处理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发表、决策咨询、技术转移等活动中利益冲突的管理规定。 四、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 9.完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使科研诚信的要求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要建立适合不同科技活动特点的项目管理模式,完善目标责任制、专家评审制度及程序等,健全计划管理中的决策与监督机制,建立和落实问责制。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技管理透明度。 10.改革考核评价与奖励制度。政府部门和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要不断完善适用于不同领域和机构类型的考核评价与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完善评审、监督、管理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科技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政绩观,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等倾向。 11.建立健全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执行、评估评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科技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依据。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在申请、执行、评估评审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推进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利于诚实守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将科技信用状况作为科技人员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中对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道德素养 12.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各级各类院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加强科研诚信课程和教材建设,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重视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1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要采取宣传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六、完善监督和惩戒机制,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14.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和程序,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15.完善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强化对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主要环节的监督。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完善监督手段。 16. 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根据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对经查证属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共同营造科研诚信环境 17.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通过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对全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方要大力协同,建立与完善适当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全国性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网络。 18.全面营造有利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环境。各部门、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研诚信教育、科技人员评价等制度,把科研诚信作为引导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齐抓共管。 19.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科技社团要将维护科研诚信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20.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研究制定,共同遏制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各种不端行为。 21.推动科研诚信文化环境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强化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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